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525号
江苏益众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峰塔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江苏益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益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峰塔水泥制品厂货款90590元及违约金27177元,合计11776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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