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峰塔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江苏益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7-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1525

江苏益众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峰塔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江苏益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52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益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峰塔水泥制品厂货款90590元及违约金27177元,合计11776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八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