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889号
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龙福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33623.5.4元及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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