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天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登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7-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042之一

南京登耀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天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6911.36元及逾期利息(以156911.36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20日,暂计13691.14元,其中2021年1月3日支付10000元,2021年7月1日支付10000元),前述款项合计15060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十七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