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137号
于洪云、杨薪玉:
本院受理肖江秀诉你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洪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肖江秀损失4859.82元;二、驳回原告肖江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肖江秀负担284元,由被告于洪云负担116 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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