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882号
王昱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昱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给付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物业管理费72007元,2、判令被告按照每日0.05%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结清全部物业管理费,截止2022年2月28日应支付滞纳金为19982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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