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毛羽诉被告周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7-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126号

周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毛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支付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的利息8040元,暂共计12804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7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