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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特沃斯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函川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7-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1341

吉林省函川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南京特沃斯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函川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七月二十六

 

 

 

承办法官:靳德华

联系电话:025-837687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