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341号
吉林省函川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特沃斯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函川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靳德华
联系电话:025-837687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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