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华军诉被告杨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7-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1145

杨友富

本院受理李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11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友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华军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210元,由被告杨友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月二十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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