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庆华诉被告王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7-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1957

王卫

本院受理张庆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庆华货款11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王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二十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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