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悦诉被告陈启明、王慧、刘钰清、第三人江苏格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7-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274

江苏格致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悦诉被告陈启明、王慧、刘钰清、第三人江苏格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刘钰清为(2020)苏0111执123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刘钰清应对(2019)宁裁字第312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本案第三人江苏格致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李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刘钰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二十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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