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655号
黄见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英诉被告周丽萍、黄见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丽萍、黄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英投资款1094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2月4日;以134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7日;以1335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以133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以1324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以1224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以1124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124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22日;以1104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1月23日的利息;以1094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周丽萍、黄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英违约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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