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1民初3037号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蔡传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及押金9367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时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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