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袁雨诉被告南京好锦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胡家春、姚寅秋、吕健、姚成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日期:2022-07-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5134

南京好锦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胡家春、姚寅秋、吕健、姚成友

本院原告袁雨诉被告南京好锦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胡家春、姚寅秋、吕健、姚成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公告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

〇二二二十一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025-83768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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