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5134号
南京好锦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胡家春、姚寅秋、吕健、姚成友:
本院对原告袁雨诉被告南京好锦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胡家春、姚寅秋、吕健、姚成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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