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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呙如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7-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1111

呙如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呙如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11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呙如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58210.19元、保费564.9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8775.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呙如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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