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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叶纯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7-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1844

叶纯芳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告叶纯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4069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叶纯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97465.51元及利息、分期利息、应收利息8516.35元,并自2022年3月9日起根据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分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叶纯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2元,保全费1090元,合计3552元,由被告叶纯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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