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593号
江苏久悦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杰诉被告江苏久悦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久悦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杰房屋押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72元,合计20572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江苏久悦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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