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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常胜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日期:2022-07-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破12 

 

2022623日,本院根据王青申请,作出2022)苏0111破12民事裁定,受理南京常胜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胜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方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常胜行公司管理人,吉青任管理人负责人。常胜行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8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大厦B座七楼;邮编:210036;联系人:刘婷,联系电话:1730253874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常胜行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常胜行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2022815915分在本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第十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七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