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77号
俞婷婷、彭飞、南京霁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家玉诉被告俞婷婷、彭飞、南京霁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145万本金和利息,利息按年化15.4%计算,自2021年9月26日至实际给付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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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