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余杰诉被告希杰(南京)饲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凤阳圣达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6-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5063

凤阳圣达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杰诉被告希杰(南京)饲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凤阳圣达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00元,由原告余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三十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