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5063号
凤阳圣达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杰诉被告希杰(南京)饲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凤阳圣达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00元,由原告余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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