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788号
王洁琼:
本院对原告张茂松诉被告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王洁琼、陶敏、王勇、汪泽鹏、杜亚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788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与陶敏、王勇就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五华路9号2栋1801室之间的房产交易行为;撤销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与杜亚莉、汪泽鹏就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五华路9号2栋1802室之间的房产交易行为;二、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陶敏、王勇、杜亚莉、汪泽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办理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五华路9号2栋1801室、1802室房屋的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恢复至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三、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于上述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五日内协助张茂松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张茂松名下;四、驳回原告张茂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32元,由张茂松负担17333元,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杜亚莉、汪泽鹏负担6283元,王勇、陶敏负担671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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