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596号
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桂诗虎诉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损失11227元人民币;2.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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