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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辉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安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6-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620号

张安兴:

本院对原告南京辉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安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张安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辉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2万元;2、被告张安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辉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