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297号
张冬冬:
本院对原告季永生诉被告张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张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季永生支付货款11550元;2、被告张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季永生支付利息(以1155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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