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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平帮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6-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796

平帮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平帮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79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帮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108480.02元并支付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民生通宝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息标准、计息期间计付,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平帮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316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30元,被告平帮明负担293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三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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