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127号
方维兵:
本院受理原告刘更桂诉被告方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维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更桂借款本金101883.77元及利息(以101883.7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更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刘更桂负担379元,被告方维兵负担113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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