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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林加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6-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841

林加俊

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林加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84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林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理赔款109808.84元;二、被告林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欠缴保费1651.36元;三、被告林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9808.84元为基数,自20196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0由被告林加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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