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银达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光才晟(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满蒙、梁成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6-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2180

中光才晟(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满蒙、梁成旭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达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光才晟(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满蒙、梁成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二、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暂记:74000元;三、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实现债杈产生的律师费2万元整;四、判令被告二、三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