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997号
张宝东:
本院受理陆永清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9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永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陆永清。】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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