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陆永清诉被告张宝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2-06-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4997

张宝东

本院受理陆永清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9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永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陆永清。】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五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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