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12号
马特、毛圣艳:
本院受理毛可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特、毛圣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可明返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6820元,由被告马特、毛圣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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