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841号
钱凡: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钱凡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9999.95元以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应收利息为5786.66元,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利息、违约金利息、应收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暂计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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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