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077号
蔡华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蔡华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账号0011332120项下欠款本金81175.66元、利息4531.14元、分期手续费6209.47元、违约金5442.89元,应收利息590.73元,合计97949.89元(计算至2022年3月15日);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自2022年3月16曰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