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985号
康光升:
本院受理孙加之诉康光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光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孙加之劳务费154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4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加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被告康光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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