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299号
南京速中优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南京速中优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依法解除南京速中优物流有限公司与我司订立的保单号为332012203060001597的车辆商业险保险合同,且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司依法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二、依法解除南京速中优物流有限公司与我司订立的车辆商业险保险合同24份,且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司依法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费共计406060.9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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