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安徽中卓愈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学明和施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5-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2)苏0111民初1267

施学明:

本院受理安徽中卓愈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和施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施月祥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施月祥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担保费等共计104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施月祥承担诉讼费、保全费;4、请求判令被告施学明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五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