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072号
庆祖金:
本院受理原告立进诉被告庆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庆祖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立进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2月13日起按照2022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以不超过原告立进主张的20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立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庆祖金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