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0)苏0111破5号
南京浦口永丰塑料厂管理人(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对南京浦口永丰塑料厂(简称永丰塑料厂)破产财产进行调查,仅核查到永丰塑料厂存在2笔破产财产,其中1笔系征地预征款,管理人已通过诉讼途径追回该笔财产金额为421370元,该笔款项已归集至管理人临时账户中;另1笔系盘城新街2-2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管理人正通过诉讼途径确定该笔破产财产的权属及金额,该案尚未审理完结。截至2022年5月16日,管理人实际追回破产财产421370元,已向浦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拆迁补偿款18266702元,另有1500万元在南京金启星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如若管理人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拆迁补偿款33266702元全部为债务人所有且该笔财产全部执行到位,则债务人破产财产总金额预计为33688072元。具体破产财产金额待诉讼完结且执行到位后进行确定,并按照《南京浦口永丰塑料厂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进行分配。现永丰塑料厂主要破产工作已完成,故请求本院终结永丰塑料厂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提请终结永丰塑料厂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浦口永丰塑料厂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