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特沃斯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函川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5-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1341号

吉林省函川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特沃斯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函川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反馈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五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靳德华

联系电话:025-837687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