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161号
潘绪庆、潘宝健、黄国芹: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绪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1458711.28元、利息15602.85元,合计1474314.13元。并自2021年10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潘绪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65000元;三、被告潘宝健、黄国芹对上述潘绪庆给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对被告潘绪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天华东路102号北外滩水城第十街区41幢1单元202室房屋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8654元减半收93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27元由被告潘绪庆、潘宝健、黄国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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