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934号
檀荣:
本院受理原告瞿慎新诉被告檀荣、南京名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檀荣、南京名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15898.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电话: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