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乔东波诉被告刘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5-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5198

刘宏梅

本院受理乔东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刘宏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乔东波树苗款54000元,并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被告刘宏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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