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曾洪诉被告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5-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3664号

赵娟:

本院受理曾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洪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赵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洪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4元(原告已预交2212元),保全费1561元,合计5985元,由被告赵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曾洪3773元,并向本院缴纳2212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