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664号
赵娟:
本院受理曾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洪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赵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洪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4元(原告已预交2212元),保全费1561元,合计5985元,由被告赵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曾洪3773元,并向本院缴纳2212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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