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艳宁诉被告江苏中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燕、张淑欣、杜玉勇、宋梦宁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604号

杜玉勇:

本院对原告李艳宁诉被告江苏中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燕、张淑欣、杜玉勇、宋梦宁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中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江苏中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