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拓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牙小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邱锦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2)苏0111民初260号

南京牙小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邱锦国:

本院对原告上海拓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牙小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邱锦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牙小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邱锦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拓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2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上海拓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232元,由被告南京牙小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邱锦国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