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95号
北京双龙宏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崔志刚诉被告北京双龙宏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北京双龙达能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崔志刚货款86500元;二、被告北京双龙达能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崔志刚违约金4325元;三、被告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双龙宏家具有限公司在货款8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崔志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被告北京双龙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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