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立兵诉被告朱顺林、南京中燃热力有限公司、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4-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1234

上海莽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兵你公司诉被告朱顺林南京中燃热力有限公司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上海莽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顺林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7200元;二、判令被告上海莽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顺林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三、判令被告南京中燃热力有限公司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十五

 

 

 

承办法官:朱敏

联系电话:025-8376878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