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41号
钱泽国:
本院对原告王俊诉被告钱泽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钱泽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王俊定金20000元,返还货款10000元,合计3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钱泽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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