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5121号
刘白龙:
原告徐高诉被告刘白龙、南京乐善施食品有限公司、何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1)苏0111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