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611号
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黄必俊、潘婷诉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必俊、潘婷租金7500 元;二、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必俊、潘婷违约金10800元;三、驳回原告黄必俊、潘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黄必俊、潘婷负担258元,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9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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