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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毛金龙诉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305

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毛金龙诉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金龙支付租金34666.67元、物业费1028.16元,合计35694.83元;二、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毛金龙软装费5000元;三、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毛金龙违约金12208.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1元,由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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