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451号
上海辛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戚小宝:
本院受理原告郑立玉诉被告王前刚及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1543.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鉴定费。其中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鉴定费金额,根据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医疗费的鉴定结果确定,并扣除被告先行赔付的17万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鉴定申请、传票(鉴定质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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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